一、110年6月3日尚有舊貸餘額之紓困貸款及專案貸款,自該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利息免予計收,由農委會予以補貼,無須另行申請。
二、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110年4月15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農委會予以補貼,無須另行申請。
三、新貸案件申請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並自撥貸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之利息免予計收,由農委會予以補貼,申請資格及辦法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紓困振興對象及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
四、請洽本會信用部專案農貸承辦人員,洽詢電話:05-3472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