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區漁會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
授信業務 101.10.19
嘉義區漁會(以下稱本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 徵信業務:核貸與授信業務: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授信業務、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二) 行銷(包含共同行銷業務)  (註)
(三)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二、蒐集人資料類別: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農會(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等)/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會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地、與本會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 對象:本會、通匯行、本會所參與之資訊共用中心、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會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本會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會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會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會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會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會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會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會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註:台端得隨時透過本會提供之服務管道(如:書面或親洽往來營業據點等)要求停止利用相關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本會於接獲台端通知並確認台端身分後立即受理,並於系統及作業合理期間內停止行銷。

經 貴會向受告知人(以下稱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 貴會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 貴會在上述蒐集目的內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受告知人暨立同意書人:                                 簽章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